法艺花园

2014-3-5 16:41: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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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苏吾德) 为同居,男方罗某与女方张某立下书面协议,“如果关系破裂,不能相处,壹拾贰万元归张某所有。”而同居后,两人最终各奔东西。心有不甘的罗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12万。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张某返还人民币12万元。
  罗某和张某均曾离过婚,相似的经历,让他们在相识后不久即坠落爱河。2004年12月12日,罗某交给张某人民币12万元。关于此款,双方在同居当日立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如果关系破裂,不能相处,壹拾贰万元归张某所有。” 2005年1月7日,罗某搬至张某住处共同生活。为示诚意,罗某将其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给张某,并告知密码。
  共同生活了五个月,罗某和张某发现因彼此了解不够,关系不睦,罗某于2005年5月17日搬出另租房居住。罗某为12万元保证金深感郁闷,因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认为,将12万元设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男方在同居之前先行给付女方,约定双方关系破裂不能相处时,该款即为女方所得,其协议的实质是将同居关系金钱化。用金钱来保证男女同居关系的稳定性,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此种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应归还罗某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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