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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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芝芳) 7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超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琦、刘恺各项经济损失93170.58元。
  法院查明,2009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超与熊武、黄云、袁琼来到杨柳湖网吧上网,因争抢座位与熊平、刘辉、刘恺三人发生争斗。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超等四人来到杨柳湖网吧上网,被告人李超随身携带一把刀。在该网吧内,被告人李超发现刘辉也在上网,便与熊武等三人和随后叫来的刘文、“甲子”几人直接走向刘辉,于是双方发生打斗。此时,李琦、刘恺看见便跑去帮刘辉打刘文。被告人李超见状,即抽出准备好的尖刀,朝刘恺背部捅了两刀,随后又用力朝李琦头上、身上刺去。经法医鉴定:李琦、刘恺伤势鉴定均为重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主犯,鉴于本案系双方斗殴引起,被告人李超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判决被告人李超及其监护人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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