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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墓位到期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发展人员加入公司,以所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工资,抽取提成,近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张立某被博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立某系南方某省人,2007年8月起任东营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博兴县分公司总监,并在该地推行所谓的墓位销售“模式”,承诺顾客以公司“优惠价”购买墓位,一年期满按市场价卖给另一客户,并将差额退还,差额从8000元到最高340000元不等。截至2008年9月,张立某伙同他人在博兴县预售墓位310个,在收到100余名群众的606万余元“投资”后逃匿。 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逮捕,但经审查查明,张立某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大肆组织、发展会员,以所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工资,抽取提成,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遂将之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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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墓位到期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发展人员加入公司,以所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工资,抽取提成,近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张立某被博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立某系南方某省人,2007年8月起任东营市永安陵园有限公司博兴县分公司总监,并在该地推行所谓的墓位销售“模式”,承诺顾客以公司“优惠价”购买墓位,一年期满按市场价卖给另一客户,并将差额退还,差额从8000元到最高340000元不等。截至2008年9月,张立某伙同他人在博兴县预售墓位310个,在收到100余名群众的606万余元“投资”后逃匿。
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逮捕,但经审查查明,张立某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大肆组织、发展会员,以所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工资,抽取提成,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遂将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