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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桂平)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曹天予诉著名作家周国平、长江文艺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法院一审驳回了曹天予诉讼请求。 曹天予诉称,周国平在《岁月与性情》一书中采用虚构事实或借他人之口的手段,指责是原告“告发”了X小团体,并毫无根据地断定“X小团体”的遭遇是导致郭世英死亡的原因;误导读者将郭世英之死归咎于曹天予;使用侮辱性言辞描绘曹“经常撒谎”、“虚伪”、“总是在演戏”、“这家伙真卑鄙”,甚至编造情节,说曹有“演戏冲动”,把曹描绘成一个人性扭曲、心理病态的人,造成了曹天予名誉受到损害。故要求判令周国平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周国平、长江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长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岁月与性情》的发行、销毁库存并不得再版。 周国平辩称,书中对本案所涉历史事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虚构或主观臆断的内容,对曹不构成诽谤。 长江文艺出版社辩称,该社对《岁月与性情》的客观性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当对曹负担任何侵权责任;根据其他历史当事人已经披露的信息,该书有关曹的记述基本属实,不存在任何诽谤、侮辱的事实 ,对曹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曹天予与周国平曾于1962年至1964年期间共同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2004年7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周国平所著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下文全部简称为《岁月与性情》),在该书的第二部分“北大岁月”中,周国平记述了其在北大学习生活的经历,并重点描写了其与郭沫若之子郭世英之间的交往,其间还记述了其所知的郭世英参与成立X小团体、X小团体被破获及郭世英之死的情况。在回忆上述历史事件时,文章中的部分篇幅涉及到了当年与郭世英有密切关系的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 二中院认为,涉诉的《岁月与性情》一书是周国平所著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作者以自己的人生经历为主线,描写了一些对作者产生过这样或那样影响的人和事。在“北大岁月”一章中,周国平重点描写了其所知道的郭世英以及其亲身经历的X小团体事件,其中的部分篇幅涉及到了本案原告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而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周国平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在文中,周国平虽然比较直白的表达了他对大学时代曹天予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看法甚至是负面的看法,但同时他也肯定了曹天予的“毅力”和“才分”,客观的记述了曹天予所取得的成就,并反思自己参与批判曹天予的行为是“丑恶的”、“非正义的”,“由于偏激和无知,客观上充当了这场斗争的一个工具”。全文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曹天予人格的语言,所使用的“利用”、“虚伪”、“演戏冲动”等词语虽带有一定的贬义性,但均有特殊的语境,文中出自林铭述之口贬义色彩比较浓厚的语句如“这家伙真卑鄙”,也由林铭述出具证言证明这句话是在说郭世英而并非指责曹天予,因此曹天予认为该文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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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桂平)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曹天予诉著名作家周国平、长江文艺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法院一审驳回了曹天予诉讼请求。
曹天予诉称,周国平在《岁月与性情》一书中采用虚构事实或借他人之口的手段,指责是原告“告发”了X小团体,并毫无根据地断定“X小团体”的遭遇是导致郭世英死亡的原因;误导读者将郭世英之死归咎于曹天予;使用侮辱性言辞描绘曹“经常撒谎”、“虚伪”、“总是在演戏”、“这家伙真卑鄙”,甚至编造情节,说曹有“演戏冲动”,把曹描绘成一个人性扭曲、心理病态的人,造成了曹天予名誉受到损害。故要求判令周国平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周国平、长江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余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长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岁月与性情》的发行、销毁库存并不得再版。
周国平辩称,书中对本案所涉历史事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虚构或主观臆断的内容,对曹不构成诽谤。
长江文艺出版社辩称,该社对《岁月与性情》的客观性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当对曹负担任何侵权责任;根据其他历史当事人已经披露的信息,该书有关曹的记述基本属实,不存在任何诽谤、侮辱的事实 ,对曹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曹天予与周国平曾于1962年至1964年期间共同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2004年7月,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周国平所著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我的心灵自传—岁月与性情》(下文全部简称为《岁月与性情》),在该书的第二部分“北大岁月”中,周国平记述了其在北大学习生活的经历,并重点描写了其与郭沫若之子郭世英之间的交往,其间还记述了其所知的郭世英参与成立X小团体、X小团体被破获及郭世英之死的情况。在回忆上述历史事件时,文章中的部分篇幅涉及到了当年与郭世英有密切关系的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
二中院认为,涉诉的《岁月与性情》一书是周国平所著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作者以自己的人生经历为主线,描写了一些对作者产生过这样或那样影响的人和事。在“北大岁月”一章中,周国平重点描写了其所知道的郭世英以及其亲身经历的X小团体事件,其中的部分篇幅涉及到了本案原告曹天予(文中化名曹秋池)。而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周国平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在文中,周国平虽然比较直白的表达了他对大学时代曹天予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看法甚至是负面的看法,但同时他也肯定了曹天予的“毅力”和“才分”,客观的记述了曹天予所取得的成就,并反思自己参与批判曹天予的行为是“丑恶的”、“非正义的”,“由于偏激和无知,客观上充当了这场斗争的一个工具”。全文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曹天予人格的语言,所使用的“利用”、“虚伪”、“演戏冲动”等词语虽带有一定的贬义性,但均有特殊的语境,文中出自林铭述之口贬义色彩比较浓厚的语句如“这家伙真卑鄙”,也由林铭述出具证言证明这句话是在说郭世英而并非指责曹天予,因此曹天予认为该文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