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8: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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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张玉成  房?) 7月29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将身份证借给崔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刘某,被判同崔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
  2006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货车,沿齐河县境内国道308线由东向西行至齐河县永锋钢铁厂中门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石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石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逃逸。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3月18日,被告人崔某投案自首。
  经核实,崔某为过黄河浮桥方便,曾借用了刘某的身份证为自己购买的小型货车在济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
  该案诉至法院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崔某、登记车主刘某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刘某明知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亦明知作为车主有风险责任,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致使崔某购买的车辆登记后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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