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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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沈鹏) 2008年12月19日凌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C段,马达的轰鸣声响彻街道,一辆长安面包车紧追一辆摩托,突然,摩托车被逼失控,撞上了路边的人行道,车上两人摔倒在地,一人当场死亡。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1549元、误工及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2549元。
  事情起因缘自一起轻微的擦挂事故:2008年12月18日,长安车驾驶员黄健驾车送乘客“雪儿”途经巴南区鱼洞新大桥一“T”字路口右转时,将鄢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上的何某的膝盖部擦伤,之后鄢某驾车将黄健的车拦下,黄健、“雪儿”与鄢某及其朋友徐某等人发生争执,约一小时后双方各自离开。2008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黄健驾驶长安面包车搭乘朋友杜朝平(另案处理)和郑安锋(另案处理)行至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附近时,鄢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徐宁赶上黄健,由徐某持铁棒猛击黄健的长安车驾驶室门框外侧后驾车离开,黄健遂驾驶长安面包车紧紧追赶鄢某驾驶的摩托车。期间,杜朝平在副驾驶位持凶器打伤鄢某的头部,当黄健驾车高速追逼鄢某的摩托车至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C段时,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当日上午10时,面包车驾驶员黄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9年5月18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黄健犯故意伤害罪向市五中法院提起公诉,市五中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健仅因纠纷,竟驾车配合他人持棒殴打和追逼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且黄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黄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属实,但在公安机关及在法庭审理中,黄健均否认不知杜朝平持棒殴打和追逼摩托车的关健情节,属未如实供述罪行,故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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