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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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日前,要求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将卫生部告上法庭的法学博士李刚,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2006年7月14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法学博士李刚因质疑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全国牙防组认证”而起诉被告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裁定驳回了原告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
朝阳法院认为尽管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对外开展“认证”活动引发的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和主管机关即卫生部承担,但是,全国牙防组系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而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的“认证”,最终决定采用该“认证标识”并通过流通领域将带有该“认证标识”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均系乐天公司所为,故原告与全国牙防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将卫生部作为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同时,朝阳法院还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属行政管理范畴,本案作为民事纠纷不予审处,原告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7月24日,原告李刚在上诉期内,因不服该裁定,向朝阳法院提起了上诉。李刚在上诉状中称,全国牙防组是卫生部下属的“指导全国牙病防治工作的权威机构”,是全国性的专业牙病防治研究机构,并冠以“全国”之名,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从乐天公司愿意支付数十万元所谓的赞助费一事上就可见一斑。牙防组授权乐天公司使用协商一致的陈述词和认证标志,说明牙防组积极参与和推动乐天公司的行为,共同欺诈广大消费者。李刚还称,牙防组和乐天公司对于认证的影响力是由预见的,并且牙防组对于其自身没有认证资质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牙防组和乐天公司对消费者的误导在主观上是故意为之的。他认为,认证行为是牙防组和乐天公司共同实施的,因此卫生部作为牙防组这一非法人单位的设立和主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今天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卫生部一方的代理人到朝阳法院领取了该上诉状副本,该代理人未就上诉状发表意见,只提出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答辩状。记者获悉,今天下午,另外两被告也将赴法院领取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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