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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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朝飞) 8月1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校小学生重伤他人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郑某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令被告人之父及被告人所在小学所属中心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准,1992年12月15日出生,因对同班同学李某堂心怀不满而发生过打架,为此对李某堂怀恨在心。2008年4月29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郑某准在上早读时,将李某堂从教室里叫到学校门外50米处的公路傍,并质问李某堂在前一日是否叫人打他。李否认,郑便趁李不备,用随身携带匕首刺伤李的左大腿后,将李踢倒在地,随后又刺伤李的左臀部。
  李某堂经医治后鉴定为五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7000元。经镇雄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堂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左下肢运动功能严重障碍,其所受损伤为重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某准及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33628.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准致伤李某堂,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所属的庙河小学在工作中疏于教育管理,对李某堂受伤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李某堂诉讼请求过高,本院只保护其合理部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合理部分为66192.70元,由被告人郑某准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郑某准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郑某义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被告人郑某准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堂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50924.16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镇雄县芒部镇中心学校赔偿附事民事原告人李某堂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1323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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