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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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雷) 为避免张某受到伤害,王某挺身而出,却不想被韩某等人捅伤。在韩某下落不明的情况,王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补偿王某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在额尔古纳市哈撒尔广场,韩某等人要殴打张某,王某正好走到韩某等人和张某的身旁,张某对王某说,“哥哥,我不认识他们,他们要打我”。王某对韩某说:“打他干什么,一个小孩”。韩某等人随即开始殴打王某并用刀子将王某捅伤,王某住院38天,张某未受到任何伤害。现直接侵权人韩某下落不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受益人张某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为避免张某受到非法侵害挺身而出,使自已的健康受到了侵害,直接侵权人韩某逃逸应属不能确定侵权人,张某应依据民法规定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王某的行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弘扬和鼓励,经济补偿应以80%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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