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5: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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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苗新 魏峰) “布谷鸟叫了,夏收时节到了”,可是粮农却收不回卖粮款。8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首例“向农民收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获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至2009年1月,被告人代某某在经营米厂期间,以1.2%—1.5%的利息,向52人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1005424元;2008年1——11月以“打白条”的方式向另170户农民收取粮食765469斤,价值人民币583989元,承诺存粮增值,于第二年按存粮期间粮价上涨的最高平稳价结算即支付保护价。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自首,并积极返还赃款,补偿受害人损失。“我对不起那些受害者,一定努力把农民的钱还上。”被告人代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反复忏悔。
  金融危机的受害者成了犯罪分子,民间借贷演变成连环债,像滚雪球似的,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2009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为白麦0.87元/斤,红麦0.83元/斤,但是由于私人粮厂比较活跃,收粮点比较灵活,很多农民即使低于国家保护价也愿意就近卖给私人工厂,本案被告人又提供较为优厚的条件,就使得不少农户愿意接受其“打白条”,“存”在被告人处十个月到一年。
  法院认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实物,变卖后不支付给粮农,使用一段时间后还本付息,粮农的存粮就是存款,被告人实际上是变相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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