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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5: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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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曾融 赵玉) 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2005年4月7日叙永县液化气泄漏爆炸事件引起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35起案件,涉案标的达103万余元。叙永县人民政府、叙永县龙凤乡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因救助所发生的费用。
  2005年4月7日凌晨,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液化气的槽车在叙永县龙凤液化气充装站卸液过程中,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附近居民死亡以及房屋、土地附着物受损。2005年7月8日,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叙永县龙凤液化气充装站‘4·7’液化气泄漏爆炸燃烧事故责任认定: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负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叙永县龙凤液化气充装站,应负事故的重要直接责任。2006年6月7日,泸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划分。
  众原告诉称,2005年“4·7”事故给众原告带来了惨重的损失,时至今日,部分房屋受损的居民仍旧靠政府租房居住。根据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任认定以及民法通则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几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受害者要求叙永县龙凤液化气充装站赔偿表示支持;永川公司也是受害者,永川公司自身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安监局作出的责任认定仅是行政行为,而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使用。
  叙永县龙凤液化气充装站及该站合伙人辩称,对受害者因此次事故而受到损害深表同情;此次事故是由于永川公司将液化气送往充装站后,因永川公司的槽车超载,压力将卸载液化气管道接头冲开,致液化气在卸液过程中发生的泄漏事故,而非叙永县液化气充装站的气罐爆炸。在此次事故中叙永县液化气充装站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众原告的损失应由永川国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人称,叙永县人民政府和叙永县龙凤乡人民政府在此次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中,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救助措施,事故发生后,即派员赶往现场进行救助,并且迅速安置了受损人员。但进行这一系列的行为也需必要的支出,如替房屋受损户租房费、垫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看管事故现场费等,这些费用应由几位被告共同承担。
  在庭审中,原告方对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后对无辜受害的老百姓积极施救并在责任未明确之前,先行垫付抢救、施救等费用,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深表敬重,对第三人主张的一系列费用应由几被告承担无异议;几被告则对第三人主张的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认为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其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属其履行行政职能行为,对第三人支出的一系列费用中,属无因管理的支出费用法庭应予支持,而属第三人履行行政职能行为的支出部分费用应不予支持。
  经过庭审调查及激烈的辩论结束后,因该案争议太大,双方当事人没有调解基础,法庭无法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只得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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