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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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段耀春) 女儿看着来接自己回家的母亲瞬间被人撞倒,酒后驾车肇事者逃逸,被害人送医院医治无效身亡。9月7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谢恩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3月20日23时11分左右,被告人谢恩贤酒后驾驶着自己于2009年1月向他人非法购买的二轮摩托车沿腾冲县腾越镇翡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腾冲一中大门口时,与由翡翠路北侧机动车道左转驶往翡翠路南侧机动车道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女儿看到母亲被人撞伤,立即去打120求救。看到杨某伤势严重,谢恩贤弃车逃离现场,后于3月2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杨某被人及时送往医院,但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21日4时许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恩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协助赔偿,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付。
  9月7日8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腾冲法院大法庭内,来自腾冲第一职业中学的学生、县政协委员参加案件的旁听审理。庭审依法按照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着,被告人谢恩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庭展示了交通事故现场录像。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量刑意见书》,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谢恩贤一再请求法庭给自己一次机会,从轻处理,恳求泣不成声的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恩贤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其无合法手续买来的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恩贤肇事后逃逸,次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谢恩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家属积极协助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求得对方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恩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谢恩贤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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