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案例分析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还款协议漏了“万”字 法院判定为笔误
2014-3-5 16:33:4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1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浙江省泰顺县人林某借款13万元给朋友高某,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却漏写了个“万”字。虽然林某后来自己补上了,但高某却不予承认。泰顺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借贷官司进行审理后认为,写成“壹拾叁元”属笔误,一审判决高某一次性归还林某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4年4月9日,林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给朋友高某。借款到期后,高某未按时还款。去年2月8日,林某与高某父子达成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高某当年12月底归还借款,高某父亲把一间房屋作为抵押。协议达成后,林某与高某父亲未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今年1月,林某要求高某父亲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遭拒。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还款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出具了两份证据:一份是高某的欠条,上面写着借款13万元;另一份是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为:“欠林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于2005年12月底还清。如到期不还清借款,把坐落在文柏路某号房屋一间公开拍卖还清借款。”在协议书上,高某父亲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
在法庭上,高某承认了欠条确属他所写,但对还款计划协议书提出异议。他称,该协议中“壹拾叁万元整”的“万”字并不是他所写。对于高某的质疑,林某承认这个“万”字是自己后来加上去的,不过借给高某13万元是事实,写成“壹拾叁元”属于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双方只对13元的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并没有实际意义。结合高某在欠条中写明的数额等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提到的数额应为13万元。写成“壹拾叁元”系笔误所致。遂作出上述判决。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浙江省泰顺县人林某借款13万元给朋友高某,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却漏写了个“万”字。虽然林某后来自己补上了,但高某却不予承认。泰顺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借贷官司进行审理后认为,写成“壹拾叁元”属笔误,一审判决高某一次性归还林某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4年4月9日,林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给朋友高某。借款到期后,高某未按时还款。去年2月8日,林某与高某父子达成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高某当年12月底归还借款,高某父亲把一间房屋作为抵押。协议达成后,林某与高某父亲未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今年1月,林某要求高某父亲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遭拒。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还款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出具了两份证据:一份是高某的欠条,上面写着借款13万元;另一份是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为:“欠林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于2005年12月底还清。如到期不还清借款,把坐落在文柏路某号房屋一间公开拍卖还清借款。”在协议书上,高某父亲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
在法庭上,高某承认了欠条确属他所写,但对还款计划协议书提出异议。他称,该协议中“壹拾叁万元整”的“万”字并不是他所写。对于高某的质疑,林某承认这个“万”字是自己后来加上去的,不过借给高某13万元是事实,写成“壹拾叁元”属于笔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双方只对13元的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并没有实际意义。结合高某在欠条中写明的数额等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提到的数额应为13万元。写成“壹拾叁元”系笔误所致。遂作出上述判决。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考试资料
法律要闻
地方司法
部委规章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