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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唆初中生盗窃被判刑两年罚3600
2014-3-5 16:33:2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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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有本科文化水平的农村青年,竟指使三名初中文化的80后小青年去盗窃网吧电脑,结果东窗事发。9月1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现年28岁的郭某,本科文化。今年6月23日下午,郭某见到本村15岁初中学生秦某,预谋到村中一“黑网吧”内盗窃电脑。当天晚上,郭某指使秦某、张某、程某(均15岁),以上网包夜为由进入一农户家的“黑网吧”,趁房主熟睡之际,三名小青年将室内的两台组装电脑盗出,郭某在门口接应,后将赃物藏在自家屋内。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总计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等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其犯罪过程中,郭某起主导作用,系主犯。根据法律规定,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600;判处秦某、张某各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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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有本科文化水平的农村青年,竟指使三名初中文化的80后小青年去盗窃网吧电脑,结果东窗事发。9月1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现年28岁的郭某,本科文化。今年6月23日下午,郭某见到本村15岁初中学生秦某,预谋到村中一“黑网吧”内盗窃电脑。当天晚上,郭某指使秦某、张某、程某(均15岁),以上网包夜为由进入一农户家的“黑网吧”,趁房主熟睡之际,三名小青年将室内的两台组装电脑盗出,郭某在门口接应,后将赃物藏在自家屋内。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总计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等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其犯罪过程中,郭某起主导作用,系主犯。根据法律规定,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600;判处秦某、张某各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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