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两名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伙同他人先将一名17岁的少女强奸,后逼迫其进行卖淫活动,最终被法院判刑又罚金。9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杨飞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6月1日晚,邓鹏、杨志(均已判刑)为赚取邓行武(已判刑)的400元钱好处费,将受害人周某(女,时年17岁)诱骗至南昌市某宾馆,采取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逼迫周某与邓行武发生性关系,随后,邓行武与“老折”(在逃)轮奸了周某。
  次日上午,邓鹏、杨志找到杨飞、王强要其联系卖淫场所,邓鹏、杨志及杨飞、王强伙同游亮(在逃)采取语言威胁及拘禁的方式,逼迫受害人周某到王强所联系的新建县某休闲屋卖淫。后杨飞、王强与邓鹏、杨志、游亮将周某带到某招待所。当晚,杨飞在招待所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房间。此后,游亮又进入该房间,并强行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游亮告知杨飞其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王强于次日早上9时,在招待所看守受害人周某时对其进行了强奸。
  在杨飞、王强、邓鹏、杨志、游亮等人的轮流看守下,受害人周某被逼迫在新建县某休闲屋卖淫长达三天,卖淫所得钱被杨飞、王强等五人收取后挥霍一空。2009年4月10日,王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飞、王强违背妇女的意志,分别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飞、王强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周某卖淫,其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飞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