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5:40: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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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
独钓寒江雪
论文提要:

  裁判研究官是各级人民法院从精通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并具备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法官中选拔出的专门从事裁判研究的人员。裁判研究官制度为韩国司法制度首创。鉴于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加之中国法官办案压力大,没有足够时间去学习充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中国有必要引进裁判研究官制度对上述现状进行必要地弥补和矫正。中国可以吸取韩国裁判研究官制度之精髓,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裁判研究官制度。裁判研究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写和研究指导案例,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对提交案件发表研究意见,承担法官的在职培训任务、为本院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服务等。一旦该制度在我国各级法院得以普遍推广,则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都可因此而受益匪浅,广大法官的裁判质量和裁判水平可由此大幅提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若干改革意见也有望最终落实。最后,本文详细探讨了裁判研究官的选任标准、任期、人数确定、工作保障等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的基本问题。
关键字:裁判研究官;法官培训;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
  
以下正文:
一、裁判研究官制度概述
  裁判研究官是各级人民法院从精通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并具备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法官中选拔出的专门从事裁判研究的人员。
  在法院内部设裁判研究官专司裁判研究事务是韩国的首创。在韩国,大法院是最高裁判机构,它由13名大法官组成。大法院从地方法院法官中选任裁判研究官协助大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目前,大法院共有裁判研究官80名 ,各大法官下分别设有数名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在大法院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一般,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裁判研究官根据主审大法官的指示,就案件的争议点与有关判例的变迁过程、与争议点有关的外国法制度及业界的惯例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审大法官报告。主审大法官参照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报告来办理审判业务 。
  裁判研究官制度既是韩国首创,也是韩国独创。据笔者所知,目前世界上设立裁判研究官制度的仅韩国一家,且韩国也只是在大法院设立裁判研究官一职,大法院以下诸级法院并不设立该职务 。因此,裁判研究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
二、我国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必要性分析
  有论者认为,既然裁判研究官制度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我国也就没有必要引进该制度。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只要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有益的制度,且该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我们都可以借鉴,都可以尝试,并不以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为必要。事实上,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制度也是根据自身国情独创的,在世界范围内也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例如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裁判文书审签制度、请示与批复制度等。上述制度虽然不时被一些学者所诟病,但由于它们是与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较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因而在中国法官素质普遍大幅提高,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得以实现之前,这些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虽然从长远来看,它们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
  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吸取韩国裁判研究官制度之精髓,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裁判研究官制度。中国设立裁判研究官的必要性如下:
  其一,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且这种现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法律教育出现过一段时期的空白,这段空白直接导致中国八九十年代法律专业人才供应严重不足。而当时人民法院百废待兴,急需补充大批干部,于是只好从具有初中、高中文化水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中小学教师,转业军人中选调。可以说,中国目前法官中的过半数都是通过上述途径进入法院的,他们政治素质很高,但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关于中国法官法律素质的更多论述,参见笔者博文《中国法官学历考》,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正是由于中国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学历结构较低,中国法官在面对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时经常会显得无所适从、犹豫不决,他们迫切需要有权威人士能及时为他们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弥补他们在法律知识结构方面的缺陷。裁判研究官从事的就是这样一项工作,他们专司裁判研究,并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本院法官服务,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可以说,裁判研究官就是普通法官的智囊,他们的任务之一就是尽最大努力弥补中国法官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
  其二,中国法官办案压力大,用于学习充电、提高自身素质的时间少。目前中国法官办案压力普遍较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法官整日忙于办案和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 ,能够用于学习充电,提高自身素质的时间极少。而法官的职业特点又要求其必须定期更新自身知识结构,不断学习最新出台或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培训能力又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审判工作对法官知识更新速度的要求。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法院系统培训力量不足的问题。裁判研究官专司裁判研究,并应定期将最新研究成果向本院法官进行反馈,更新法官的知识结构,使本院法官可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审判事务。可以说,裁判研究官就是普通法官的专职培训官,他们定期对本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以解决法院系统培训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三、我国裁判研究官的职责——兼论人民法院若干制度的重构
  如何构建中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按照笔者的构想,中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职责应当比韩国的多,范围应当比韩国的广,作用应当比韩国的大。中国的裁判研究官制度要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等制度结合,形成制度合力。下面笔者结合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若干改革意见,详细阐述我国裁判研究官的职责,同时对人民法院若干制度的重构作一些探讨。
(一)裁判研究官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案件指导制度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从而第一次在我国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但遗憾的是,截止目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尚未真正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案例载体上发表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指导作用也十分有限 。
  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要想顺利运行,需解决好如下两个问题:其一,要保障指导案例发布机关的权威性和发布程序的严谨性。目前我国的指导案例发布载体比较混乱,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具有较高权威和较强指导效力外,其余的指导案例发布载体过于混乱,发布案例过多、过滥,对法律解读不一,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也不透明,从而使其发布案例的指导效力大打折扣 。其二,要确保已发布的指导案例被广大法官知晓并熟练掌握,法官对指导案例的熟悉程度要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和应用。目前,相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讲,解决第二个问题难度尤甚。因为一旦案例指导制度正式运行,每月都会发布若干篇指导案例,学习任务量很大。而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办案压力比较大,人少案多矛盾比较突出,法官的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不得不花费在办案上,能够学习充电的时间很少,根本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和学习指导案例。目前,法官了解指导案例的主要途径是审理个案时当事人或律师提供,很少有法官专门抽出时间去研究指导案例,以致在裁判某些案件时法官根本就不知道有相关指导案例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依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处理案件了。
  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难题。裁判研究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编纂机构定期发布的指导案例进行研究、归纳和整理,并在定期召开的业务学习会上向法官讲解与其审判业务相关的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和裁判要旨。这样,法官们就不必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指导案例了,他们只要参加业务学习会,听取裁判研究官关于最新指导案例的研究报告,就可以掌握与自己审判业务相关的指导案例,从而可以用最小的时间成本掌握指导案例的核心裁判要旨。待以后遇到与指导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时,法官可对指导案例进行进一步的详细研究。裁判研究官还负责就本院裁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编写指导案例并向更高级别的指导案例编纂机构报送。由于裁判研究官专门研究指导案例,他们更加熟悉指导案例在案件质量、报送程序、格式体例等方面的要求,可以确保报送质量。另外,由于他们对哪些法律争议问题已发布过指导案例比较了解,可以避免相同类型的案件被重复向上级指导案例编纂机构报送的现象发生,从而可以大大减少上级指导案例编纂机构的工作量。
(二)裁判研究官与审判委员会改革
  前已述及,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广为学者诟病,并且笔者也认为其必将在不远的将来退出历史舞台,但那是中国法官素质普遍提高,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基本实现之后的事(具体论述参见笔者博文《再论法院改革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下)》,点击标题即可阅读)。现在,我们更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使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更科学,更规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5条提出:“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各级法院系统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大多由院领导和各业务庭庭长担任,由于他们长期从事具体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审判业务实践,加之他们大多毕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学历普遍较低,知识结构和审判理念相对老化,已逐渐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审判实践需要,从而使审委会的决策水平受到影响,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还、改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过多、过滥,许多案件承办人为逃避错案追究制度,事无巨细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使审判委员会无法集中精力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由于目前审判委员会没有专人对提交案件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予以审查,使得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成为某些法官逃避个人责任的“避风港” 。
  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难题。裁判研究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提交案件所争议问题已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已有先例指导判决予以规范的,应当告知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撤回所提交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规定或精神下判;如果发现提交案件所争议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予以规范的,裁判研究官应先行独立研究,并在列席审委会时发表研究意见,供审判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如此以来,裁判研究官可提前过滤掉部分没有必要上会的案件,确保上会的案件全部是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同时,裁判研究官提前对上会案件予以研究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研究结果,可保障审判委员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提出的审判委员会改革目标。
(三)裁判研究官与构建法官遴选制度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国家建立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下级法院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坚定法官职业理念、高尚法官职业操守、良好人格修养的优秀法官能够被选任到上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官遴选制度,各地偶有遴选法官的探索,但大都照搬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模式,经历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阶段。笔试考试内容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测试三科。这种考试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无法确保真正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较强审判业务能力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无法保障法官遴选制度预期制度目的的实现。法官遴选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下级法院那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娴熟庭审驾驭能力、坚定法官职业理念、高尚法官职业操守、良好人格修养的优秀法官能够被选任到上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 。但目前法院遴选考试笔试科目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科目考试与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关联度极小;而法律知识考试所考察内容又多为法律学科的基础法律常识,仅能考察出应试者对极少一部分核心法条的理解记忆能力,根本无法考察出法官必须具备的其他素质或能力。笔者认为,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是一种内化于心的无形素质,需要长期的审判实践和裁判研究才能逐渐积淀,很难通过目前主要考察法条记忆能力的法律专业知识考试测试出来。另外,目前我国公务员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所考察内容大多为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推理能力、随机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这种结构化面试有固定的套路,考生很容易经过短期训练取得重大突破,难以考察出考生是否真正具备上述能力。同时,面试成绩在考生总成绩中所占比重过高(一般占到总成绩的40%至60%),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诱发腐败,产生暗箱操作等不公正现象。
  裁判研究官制度建立后,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可以从下级法院具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中择优录取。裁判研究官本就是从各业务庭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中择优选拔出来的,再加上几年的裁判研究经历,他们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都非常熟悉和了解。可以说,各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代表着本院的最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具备裁判研究官经历(至少一届)的法官中择优遴选法官,可确保辖区范围内最优秀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充分保障法官遴选制度发挥预期效果。至于遴选法官的具体考核标准和程序,可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裁判研究成果、审判业绩、在职培训考试成绩、笔试考试成绩、庭审表现等,根据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四)裁判研究官与法官培训机制改革
如前文所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因此,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工作,在我国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5条提出:“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和晋升晋级培训制度,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能力。”与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相比,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工作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优秀的专职培训教师队伍。目前各级法官培训机构的教师绝大部分是兼职教师,主要由在职法官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教授构成。在职法官由于本身审判任务很重,没有专门时间和精力去备课、调研,又没有教学经验,授课时随意性很大,授课水平也参差不齐。法学院专家、教授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但他们的讲课大多过于深奥,理论性太强,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对指导具体审判工作意义不大,起不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2.培训渠道单一。法官在职培训以各级法官学院为主,培训力量非常薄弱,培训能力极其有限,没有建立起多元化、立体式的法官在职培训网络。
3.培训动机趋向功利。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动机功利化倾向日趋严重,部分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培训费用不切实际地盲目扩充培训计划,恣意压缩培训时间,随意选聘授课教师,从而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有幸参加过某省法官学院组织的两次不同类型的法官在职培训,虽然这两个培训班的名称和目的完全不同,但这两次培训所聘请的培训教师以却基本相同,更让人无语的是,同一个培训教师的两次教学内容竞然完全相同,原来大部分培训教师都是一个讲稿用好几年,只要法官学院请其讲课,都拿同一讲稿应付)。
4.培训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培训时间过短,培训教师的授课水平没有保障,培训内容单一陈旧,培训考核机制流于形式等原因,培训质量普遍不高。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多有“混文凭”之嫌,法官职业技能的再培训质量也并不高,基本处于知识普及型阶段。
  笔者认为,可通过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对法官培训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具体构想如下:
1.培养专职培训教师队伍。裁判研究官是法官专职培训教师的最佳来源。裁判研究官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娴熟的审判技能,经过数年的裁判研究,又掌握大量的案例素材,他们非常了解法官们最需要知道、最想知道的是哪些知识。而且他们通过对本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他们有能力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将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加以总归、梳理、筛选,讲授给参加在职培训的法官。笔者认为,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出的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是裁判研究官中的优秀分子,完全可以担当法官在职培训的重任。笔者建议,应当规定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出的法官应先到法官培训机构担任2年至5年的专职培训教师,方可从事具体的审判业务。
2、拓宽培训渠道,建立多元化、立体式的在职培训网络。初步设想建立如下三足鼎立式的法官在职培训体系 :
  渠道一:各级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以定期召开业务学习会的方式对本院各业务庭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最新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等。
  渠道二:初任法官培训,各省指定2至3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最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初任法官的委托培养基地,根据法官所选专业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期间为两年,共分为四个学期。第一学期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主要由培训基地所在学校的法学教授担任主讲,主要培训科目包括:宪法、法理、中国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法官修养、法律思维方法专论、法律解释方法专论、证据法专论、裁判方法专论等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交礼仪等与法官审理案件密切相关的非法律专业知识。第二、三学期主要学习学员所选报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由法学教授主讲,法律实务知识由从全省法院选拔出的优秀裁判研究官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法律实务部分的主要培训科目为:1.该专业所有已公布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裁判研究官应对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权威案例载体所载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进行专题研究,剔除已不再适用的案例,对仍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进行整理、汇编,形成体系,向学员讲授);2.裁判研究官在研究中总结出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3.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专题讲座。第四学期主要对学员进行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证据采信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法律思维习惯培养能力、庭审礼仪等审判实务技能进行专题培训,该阶段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法院实习等方式进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担主要培训任务。
  渠道三:各级法官学院在职培训。实行法官轮训制,所有法官每工作满三年要进行为期三个月至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教师主要由裁判研究官担任,培训科目包括: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技能、审判理念再教育,最新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探讨,讲课人的其他相关研究成果等。
(五)裁判研究官的其他职责
  如上所述,裁判研究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写和研究指导案例,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对提交案件发表研究意见,承担法官的在职培训任务等。这些职责的充分发挥均可大幅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裁判质量和水平,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与高效。另外,裁判研究官还通过履行下列职责来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1.为本院法官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服务。众所周知,法官囿于自身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社会阅历等因素,在面对一些法律适用难题时难免会踌躇不定、无所适从,此时主审法官可就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向裁判研究官咨询,裁判研究官应当对咨询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答复意见反馈给主审法官,供主审法官判案时参考。
2.对本院所有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研究、归纳和整理,总结出发还、改判案件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并在定期召开的业务学习会上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讲解,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3.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定期将自己的调研成果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反馈,以指导本院审判业务实践。
4.定期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裁判研究官会议并交流彼此的研究成果,并定期将交流到的调研成果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反馈,以指导本院审判业务实践。
5.积极争取将自己的调研成果在全国各级调研载体上发表,将调研成果转化,供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四、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机制研究
(一)裁判研究官的选任
  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裁判研究官的报名条件:

1.学历条件: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个别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条件放宽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十年以上,省级人民法院七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五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三年以上。审判工作仅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包括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审判记录、协调、管理、辅助工作。
  裁判研究官的考核指标:

1.在市级(地级市,下同)以上权威媒体上发表法学类调研性文章(500字以上)的情况。调研文章计分表如下:
(注:因网页编辑功能有限,表格无法正确显示,欢迎登录本人博客阅读带表格版本,博客地址在最后,下同)
2.在市级以上调研性法学论文比赛中的获奖情况。获奖论文计分情况如下表: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市级以上权威案例载体上发表指导案例或案例评析文章的情况。发表案例计分情况如下表:
4.审判工作中所承办案件的年均发还改判率。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四:案件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表
5.出版法学研究专著的情况。每出版一本法学研究专著,加100分。
  候选人总得分为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根据候选人所报的研究方向,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二)裁判研究官的任期
  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为三年,且不得连任。同一法官两次担任裁判研究官的间隔不得少于五年。这样安排有两个原因:其一,为了使裁判研究工作与审判工作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裁判研究官如果长期脱离审判实践,不亲自审理具体案件,其对案件发表的研究意见就可能与审判实际严重脱离,同时也不能发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会缺乏研究素材。其二,国家设置裁判研究官之目的并不是将其培养成为法学家,而是将其培养成为理论型、精英型、学者型法官,以提高其本人和所在法院的裁判能力。在从事一段时间的裁判研究,自身理论水平和裁判能力均有较大提高后,裁判研究官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审理本院较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使自身的裁判才能得以发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在个案中得以检验,以回报国家对自己的培养。因此,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不宜太长,以三年为宜。不允许裁判研究官连任,可以避免同一批裁判研究官长期占据该位置,使更多的法官获得从事裁判研究,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机会,从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研究工作的共同提高。但裁判研究官从事一定时期(笔者认为以五年为宜)的审判工作并重新获得审判经验后,可以重新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拔。
(三)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确定
  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因法院级别不同而应有所差异。裁判研究官也应有所分工,各自负责不同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为术业有专攻,审判业务博大而精深,囿于时间、精力和兴趣,很少有人在各个审判业务领域内均能自由驰骋,有所建树。区分研究方向,可确保裁判研究官能够集中精力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避免裁判研究广而不精,全而不深。目前可考虑先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研究方向,待以后制度更加成熟时可继续细分。各级法院及各个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人数可参照下表实施:
表五: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设置表
对表五的两点说明:
1.民商事审判由于案件数量多,种类多,涉及法律条文多,需研究的问题多、发布的指导案例多,故各级法院设置民商事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应最多。
2.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由于涉及的法律争议和需研究的问题相对较少,故该两类裁判研究官人数应相对较少。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设1至2名行政执行类裁判研究官,同时负责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研究。
(四)裁判研究官的工作保障
  裁判研究官从事裁判研究主要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学术期刊,上网浏览并下载学术论文,请教有关专家等方式进行。因此为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就显得必不可少:1.为裁判研究官订阅各类与裁判研究相关的报纸和期刊;2.为裁判研究官开通中国学术期刊网账号并定期足额充值,供裁判研究官下载学术论文;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订各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的必购书目,各级人民法院应按书目购买书籍并分发给裁判研究官,供其研究之用;4.裁判研究官为裁判研究所购相关书籍可凭发票在本院财务报销。
(五)裁判研究官与专职调研员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都设有专职调研员,负责本院的调研、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工作,并设有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后,专职调研员的工作职责被裁判研究官吸收,法院系统无需再设置专职调研员岗位,现任专职调研员符合裁判研究官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任,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分流至各业务庭从事相关审判业务。同时,各级法院应撤销研究室,成立裁判研究官处,作为裁判研究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结语
  正如一个优秀的篮球队员可以用自己一个“点”激活整个球队一样,裁判研究官制度这一崭新面孔的加入也可以激活法院改革这一“庞大的球队”,其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这些“老队员”的完美配合无疑将会使这些“伤病缠身”的“老队员”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使整个“球队”能够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注释及以参考资料:
曹士兵:《案多人少的韩国法院》,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第59页。另有观点认为韩国大法院有裁判研究官20名,参见陈宜芳:《韩国司法制度管窥》,载《公民与法》(审判版)2008年第10期,第56页。
  黄 鹰、李万守:《韩国司法制度》,载2002年9月12日《人民法院报》。
  韩国目前正在进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制度改革,改革方向之一是考虑扩大“审判研究官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在LAW SCHOOL体制下, 从LAW SCHOOL毕业生中选拔审判研究官,让其协助从事审判业务研究及判决书的制作等辅助业务,并把审判研究官作为法官任用时的优先条件。参见杜相希:《何去何从?探索中的韩国LAW SCHOOL体制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载法律博客网,http://china99korea.fyfz.cn/blog/china99korea/index.aspx?blogid=559519。
   由于中国还没有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中国法官要处理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如送送、订卷、接待当事人等,有些书记员不足的法院法官之间还要相互记录。
  关于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指导作用的实证分析,参见马志相、沈杨《案例指导,路在何方》,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第757页。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现状的更多分析,参见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马志相、沈杨《案例指导,路在何方》,载《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
  刘峥:《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改进思路》,载《刑事司法论坛》2008年第1期。  
  关于此问题的更多论述参见李富金:《基层法院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刘传刚:《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什么样的法官才是上级法院所需要的?学者们对此有较为深入的探讨, 具体可参见陈文兴、 詹素娟:《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之再优化》,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孙惠芳、王雪琪:《法官遴选制度探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什么样的法官才是上级法院所需要的?学者们对此有较深入的探讨, 具体可参见陈文兴、 詹素娟:《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之再优化》,《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孙惠芳、王雪琪:《法官遴选制度探析》,载《中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陈祥军:《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及完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 第1期;柳战文:《论法官遴选制度改革》,载《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第4期。
11宋克宁:《论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体制和机制为对象》,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2期;赵青、晏祥龙:《加强基层人民法官培训的几点思考》,载2007年5月31日《江苏法制报》。
12 参见马运涛:《论法官职业化》,载2006年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3王淑杰:《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问题研究》,载2004年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 关于我国法官培训体系的具体构建,笔者在写作过程中主要参阅了以下资料:霍宪丹主编:《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韶华:《美国法院教育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5期;乔燕,王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5期。
附:本人近作,欢迎登录本人博客阅读(http://gk1984123.fyfz.cn/blog/gk1984123/)。
必读链接:
《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中国法官学历考》
《法院改革:何时才能步入正途?》
选读链接:
《应当彻底斩断书记员和法警向法官的晋升渠道》
《书记员改革的唯一正确出路》
《司法人民性的实现方式与司法警察的大规模招录——兼论复员军人应当再进法院》
《法院系统即将面临退休高峰 补充后备人才刻不容缓》
《再论法院改革必须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下)》
《再论法院改革必须以大规模招录为前提(上)》
《法院改革应分三步走》
独钓寒江雪(博客地址http://gk1984123.fyfz.cn/blog/gk1984123/   个人邮箱:gk19841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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