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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生 张小金 1.对法院自身监督应加以一定限制。解决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起始、终结以及具体诉讼权利的支配和处分,均应以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而定,当事人不主动申诉,法院没有必要去主动干预。法院自身监督不受限制,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侵犯。 2.对不当行使上诉权的应规定不得行使再审权利。对在上诉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上诉权者,应规定不得行使再审权利,避免当事人为了拖延案件执行,逃避交纳诉讼费等不当行为。 3.设立再审次数限制制度,防止反复申诉、缠诉,以降低诉讼成本。无论从国外的还是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并非诉讼的次数越多越公正,案件办理的质量就越高,相反无休止的诉讼只能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对所有案件可规定只要经过了两次再审,均不得再适用再审程序。因为再审程序本身不是一种普通程序和必要程序,而只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这种救济应当有条件和有所限制。 4.设立再审时限制度。其一,应规定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对于启动再审的最长期限。从现行立法看,民诉法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两年的期限。笔者认为,对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或抗诉也应规定期限,且也宜以两年为限。其二,应当规定再审程序的审限。民诉法对民事再审案件从立案审查到最终判决审结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特别是审查立案阶段即使是遥遥无期也不会违法,因此,再审制度应当就此作出规定,既要规定法院立案审查的期限,也要规定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的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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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生 张小金
1.对法院自身监督应加以一定限制。解决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起始、终结以及具体诉讼权利的支配和处分,均应以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而定,当事人不主动申诉,法院没有必要去主动干预。法院自身监督不受限制,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侵犯。
2.对不当行使上诉权的应规定不得行使再审权利。对在上诉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上诉权者,应规定不得行使再审权利,避免当事人为了拖延案件执行,逃避交纳诉讼费等不当行为。
3.设立再审次数限制制度,防止反复申诉、缠诉,以降低诉讼成本。无论从国外的还是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并非诉讼的次数越多越公正,案件办理的质量就越高,相反无休止的诉讼只能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对所有案件可规定只要经过了两次再审,均不得再适用再审程序。因为再审程序本身不是一种普通程序和必要程序,而只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这种救济应当有条件和有所限制。
4.设立再审时限制度。其一,应规定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对于启动再审的最长期限。从现行立法看,民诉法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两年的期限。笔者认为,对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或抗诉也应规定期限,且也宜以两年为限。其二,应当规定再审程序的审限。民诉法对民事再审案件从立案审查到最终判决审结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特别是审查立案阶段即使是遥遥无期也不会违法,因此,再审制度应当就此作出规定,既要规定法院立案审查的期限,也要规定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的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