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23:04: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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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经营业务需取得权利人许可
董世连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以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权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
  任何人要出租录音录像制品,不论是在专门经营录音录像制品的商店出租,还是在其他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业务,都要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实践中,经营者取得出租录音录像制品的许可比较麻烦,一般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录音制品的出租人颁发使用许可证,并定期向其收取录音制品的使用费,并将收取的费用支付给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例如,“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可以代理相关权利人从事关于颁发使用许可证和收取、分配使用许可费的活动。(董世连律师 2009-12-29)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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