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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免责事由重要考点:紧急避险
2014-3-4 1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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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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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对免责事由的内容进行逐一分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
1、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假想的、尚未发生的、已经消除的或虽已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不得实施避险行为。
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避险确有必要,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
3、避险措施得当。所谓“措施得当”是指避险人面临紧急危险时,在可供选择的诸多措施中,应选择造成损害尽可能小的措施。“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结合,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4、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以较小的损害保全较大的法益,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轻于所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少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例如,甲家遭雷击起火,左邻的乙家人帮助用水灭火。在大火已被扑灭的情况下,乙家人未观察火情,而是担心火势复燃,继续往废墟上浇水,导致大量污水流人甲的右邻丙家。由于乙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丙的损害,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完全是依据第28条“第三人原因”的规定。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能是避险人、受害人或第三人。如果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若避险人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或措施得当的,则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若避险人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避险人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其余的全部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受害人或第三人承担。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若避险人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或措施得当的,则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以不承担责任为原则,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予以适当补偿。其原理在于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若避险人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避险人仅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得当,受害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参见《民通意见》第156条)
所谓“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超过所保全利益的那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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