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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重点、难点汇编――《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权
2014-3-4 10:49:56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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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分类
(一)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无论是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他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是注册人以外的人。
第二节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二)申请在先原则
1.申请日的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是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两个申请人同一天申请:申请日的先后无法确定,要按照使用在先;都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抽签决定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
第一,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第二,商标形成的标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著作权、肖像权等。
第三,商标必须是一种可视性(包括立体)标志。气味、声音不能作为商标在我国注册。
第四,不得违反法律的一些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的第10条、11条规定了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这两条要区分开来:
第10条规定的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规定的是,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具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0.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能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述所列(1)(2)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1.驰名商标分两种情形在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且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商标注册程序
(一)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需要另行提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两种情况:
其一,基于巴黎公约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的规定。
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确定了申请日以后,会有一些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以及复审及起诉的问题。在初步审定并公告以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在这三个月里申请人并没有取得商标权。异议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致使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商标权的期限自商标初审的公告的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
使用的方式:包括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在商品的交易文书中间的使用都是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间,也是属于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大于实际使用的范围。
三、转让权
1.要有书面转让协议;
2.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许可权
不同许可类型:独占使用合同、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五、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意:
1.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
2.谁有权提出撤销
3.谁有权进行撤销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保护的范围
核定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注册的驰名商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非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且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已经注册的,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如果是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的限制。
二、如果在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而且容易引起公众误认的,不能作为企业名称来核准登记,已经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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