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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辅导: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案例分析
2014-3-4 1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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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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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4:
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获。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为争取从轻处理。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杨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5:
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交付执行两个月后,又发现王某某在判决以前还强奸过妇女2人。
[问题]法院应对王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了漏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6:
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问题: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试分析: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7:
某甲,26岁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考察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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