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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秘籍
2014-3-4 1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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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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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考查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偏重操作与实用,主要考查方式是案例分析,选择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个小的案例。作为律考的延续,司法考试主要考查司法解释,因为法律的条文比较简单,实际中的法律操作问题主要是由颁布司法解释解决的,因此考生应对司法解释予以重视。目前,司法考试已经成型,形成固定的做法,司法考试是有规律可循的,对于首次司法考试,有人总结为“大者恒大,小者恒小,重者恒重,轻者恒轻”,、民诉、、刑诉、等实务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占龙头地位,比重最大,“小者恒小”,象宪法、法理、国际法、国际私法从来比重就比较小,处于“配角”的地位:“重者恒重”,象操作性实用性的知识点从来就是考查的重点,重复率非常高,总是在这些知识点上出题。“轻者恒轻”,一些部门法的知识点从来不考,或者少有涉及。司法考试的这些规律,是由司法考试性质决定的。 规律只是一种学习的方法,说明复习的重点所在,区别复习的轻重缓急。 掌握司法考试出题的“题眼”:(一)凡是教材及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实用、应用价值的就有出题的价值,比如的总则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基本原则,虽然立法中不可缺少,但它和实用操作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不会作为判案依据,律师也不会作为立论的依据,所以行政诉讼法第一章需要知道,但不能做为重点,浏览一遍就可以了;(二)凡是新的知识点应当做为复习的重点,一个新的法律规定,是因为现实有新的需要,而旧的法律规范可能失效,可能已经不适用,所以需要考查新的法律规定;(三)立法与司法考试解释相比,司法解释是相对容易出题的地方。这是因为立法中宜粗不宜细,但实践中需要司法解释来具体操作,立法是“骨架”,司法解释是“骨和肉”,“骨架”没有太大的操作价值,所以需要重视司法解释。 精读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歧义,可以做为最后确定答案的依据,所以法律法规应当精读。精读法律法规时也要注意以前讲的方法,有些根本不会考,有些是必考的,象以前讲的行政诉讼法总则第一章,司法考试是不会考的,所以用这种方法看,司法考试就会看薄,负担就不会那么重。 考试的复习时间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个人情况。比如有法学背景的,教材可以稍微花短一些时间,多花时间精读。没有法学背景的就要从教材看起,打好基础。有些人需要多次重复才能记住,但记得时间长,有的人一下子就记住了,但记不长。在复习时尤其要注意分值比例,这个因素在复习时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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