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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函 1963-06-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63法研字第69号 发布日期:1963-06-15 执行日期:1963-06-15 安徽省高级人院: 你院3月6日(63)办研字第48号关于涉及当事人隐私以及少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宜公开处理的通知已收阅。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包括审理、宣判、出布告)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其中对受害人家属和群众都要求公开处理的个别案件也不例外,以免发生问题和引起不良影响。请转告你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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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函
1963-06-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63法研字第69号
发布日期:1963-06-15
执行日期:1963-06-15
安徽省高级人院:
你院3月6日(63)办研字第48号关于涉及当事人隐私以及少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宜公开处理的通知已收阅。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包括审理、宣判、出布告)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其中对受害人家属和群众都要求公开处理的个别案件也不例外,以免发生问题和引起不良影响。请转告你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