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失效]
1986-08-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08-23
执行日期:1986-08-23
失效日期:19931103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你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期间能否担任国营工厂厂长的请示知悉。经与最高人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共同研究,一致认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