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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失效] 1988-10-22 发文单位: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执行日期:1988-10-22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人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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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失效]
1988-10-22
发文单位: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8-10-22
执行日期:1988-10-22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人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