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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4-2-21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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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4-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4-1
执行日期:2002-4-1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程(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
(2001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次会议通过)
一、条件和范围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审理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但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否认的。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自诉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引起被害人重伤、残废、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死亡的除外);
4、侵占他人财物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
2、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单处罚金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一至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和受理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决定立案的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经审查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二)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而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应当书面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将全案卷宗及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收案三日之内作出决定。需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检察院意见后三天内作出决定。
决定书应当送达公诉机关、自诉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庭应当排定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开庭前的准备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天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状副本、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时送达《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
(二)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知可以用电话、传真等简便的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较大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或有指定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辩护。
第十五条 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必须将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地址等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
第十六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对于没有按时到庭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审判员报告。是否延期审理,由审判员根据有关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二)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安排其在法庭外等候传唤;
(三)宣布法庭规则。
四、开庭审判第十七条 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审判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其他人员坐下,并将庭审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审判员。
第十八条 审判员认为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宣布开庭,并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传被告人到庭,并核对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是否正确;
(二)宣布案由,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及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等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宣布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询问被告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出庭的公诉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审判员经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或自诉状内容清楚,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需要宣读的,由控方宣读;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员代为宣读。
(二)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的,审判员可不再讯问被告人。控辩方申请询问的,审判员应当允许。
(三)控方可以简明扼要地向法庭出示证据;辩方也可以出示证据;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充分质证,审判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诉人不出庭的,审判员代为出示有关证据。
(四)辩护人不出庭的,审判员可以向被告人简述有关辩护词的内容,或者将辩护词交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五)在判决宣告前,审判员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当庭口头宣判的判词,应当包括认定的主要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等内容,并告知上诉事项。
第二十条 休庭或闭庭时,书记员应起立并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先请审判员退庭。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其他人员退庭。
第二十一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证人的证言部分应由证人签名确认。审判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五、结案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独任审判员认为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宣布休庭,另行宣判。
第二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有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和范围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制作《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同时将案件退还立案庭,建议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判(包括调解书)对确认的事实、证据可以简明扼要地表述。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应当于审判后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于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宣判结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十天内未能审结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延长审理期限后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结案,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独任审判员另行继续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从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书刑初字第 号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征求你院意见,请在五日以内将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及适用简易程序时是否派员出席法庭的意见函告我院。
如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将全案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我院。
年 月 日2、《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刑初字第 号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
年 月 日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公诉、自诉通用)
( )刑初字第 号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对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年 月 日4、《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刑初字第 号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年 月 日5、《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样式。样式;
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即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但应向法庭说明申请理由、内容等项。
四、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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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划词创建
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4-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10号
发布日期:2002-4-1
执行日期:2002-4-1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程(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
(2001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次会议通过)
一、条件和范围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审理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但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否认的。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自诉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引起被害人重伤、残废、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死亡的除外);
4、侵占他人财物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
2、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单处罚金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一至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和受理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决定立案的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经审查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二)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而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应当书面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将全案卷宗及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收案三日之内作出决定。需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检察院意见后三天内作出决定。
决定书应当送达公诉机关、自诉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庭应当排定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开庭前的准备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天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状副本、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时送达《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
(二)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知可以用电话、传真等简便的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较大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或有指定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辩护。
第十五条 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必须将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地址等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
第十六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对于没有按时到庭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审判员报告。是否延期审理,由审判员根据有关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二)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安排其在法庭外等候传唤;
(三)宣布法庭规则。
四、开庭审判第十七条 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审判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其他人员坐下,并将庭审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审判员。
第十八条 审判员认为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宣布开庭,并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传被告人到庭,并核对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是否正确;
(二)宣布案由,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及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等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宣布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询问被告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出庭的公诉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审判员经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或自诉状内容清楚,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需要宣读的,由控方宣读;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员代为宣读。
(二)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的,审判员可不再讯问被告人。控辩方申请询问的,审判员应当允许。
(三)控方可以简明扼要地向法庭出示证据;辩方也可以出示证据;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充分质证,审判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诉人不出庭的,审判员代为出示有关证据。
(四)辩护人不出庭的,审判员可以向被告人简述有关辩护词的内容,或者将辩护词交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五)在判决宣告前,审判员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当庭口头宣判的判词,应当包括认定的主要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等内容,并告知上诉事项。
第二十条 休庭或闭庭时,书记员应起立并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先请审判员退庭。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其他人员退庭。
第二十一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证人的证言部分应由证人签名确认。审判员和书记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五、结案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独任审判员认为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宣布休庭,另行宣判。
第二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有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和范围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制作《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诉讼参与人,同时将案件退还立案庭,建议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判(包括调解书)对确认的事实、证据可以简明扼要地表述。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应当于审判后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应当于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二十日内宣判结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十天内未能审结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延长审理期限后仍不能审结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先行判决结案,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独任审判员另行继续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从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书刑初字第 号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征求你院意见,请在五日以内将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及适用简易程序时是否派员出席法庭的意见函告我院。
如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将全案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我院。
年 月 日2、《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刑初字第 号人民检察院:
你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
年 月 日3、《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广东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公诉、自诉通用)
( )刑初字第 号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对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年 月 日4、《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样式;
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刑初字第 号公诉机关(或自诉人) 人民检察院(如系自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项)。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和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等情况)。
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年 月 日5、《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样式。样式;
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即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但应向法庭说明申请理由、内容等项。
四、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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