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2014-2-21 14:39:28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17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3-5-20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文 号:沪高法[2003]200号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对人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下称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转递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监狱(少管所)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或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上报材料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适当提前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之日,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并将假释罪犯带回社区。监狱(少管所)应将假释罪犯的于当日转交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将罪犯送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的通知书》等。
已在监狱医院外治疗的罪犯,在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监狱(少管所)应当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告知罪犯去向。罪犯因病危、病重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狱(少管所)应在罪犯离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刑满释放前两个月将《罪犯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寄送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刑满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法院裁定减区余刑,但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减刑材料上报法院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减余刑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三、受公安机关委托接收法律文书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交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后应当复印2份,1份交社区矫正机构,1份由社区矫正机构转交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建立一人一档,在公安机关向矫正对象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后,纳入矫正范围。
四、罪犯不居住在户籍地的,经户籍地公安机关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按《关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规定》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矫正范围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外省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沪籍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转递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3-5-20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文 号:沪高法[2003]200号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对人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下称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转递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监狱(少管所)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或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上报材料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适当提前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之日,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并将假释罪犯带回社区。监狱(少管所)应将假释罪犯的于当日转交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将罪犯送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的通知书》等。
已在监狱医院外治疗的罪犯,在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监狱(少管所)应当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告知罪犯去向。罪犯因病危、病重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狱(少管所)应在罪犯离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刑满释放前两个月将《罪犯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寄送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刑满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法院裁定减区余刑,但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减刑材料上报法院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减余刑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三、受公安机关委托接收法律文书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交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后应当复印2份,1份交社区矫正机构,1份由社区矫正机构转交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建立一人一档,在公安机关向矫正对象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后,纳入矫正范围。
四、罪犯不居住在户籍地的,经户籍地公安机关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按《关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规定》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矫正范围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外省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沪籍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转递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