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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济审判庭办理的通知 1996-02-28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6]53号 发布日期:1996-02-28 执行日期:1996-02-28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目前,我市有的区、县法院已经收到了票据持有人公示催告的申请。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依法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经我院研究决定,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暂由各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办理。望收到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办理过程中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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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济审判庭办理的通知
1996-02-28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6]53号
发布日期:1996-02-28
执行日期:1996-02-28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目前,我市有的区、县法院已经收到了票据持有人公示催告的申请。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依法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经我院研究决定,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暂由各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办理。望收到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办理过程中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