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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院审判委员会第396、39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予以公告曝光: 1.被执行人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的规定申报财产的;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故意拖延规避履行义务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损、挪用已申报登记的财产或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4.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逃避债务而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 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债义务,而其单位负责人仍居住高级别墅、乘坐高级轿车、出国旅游、进出高消费场所的; 6.故意撕毁法院公告、封条或其他,损毁人民法院办案器具或以暴力等手段阻挠和对抗法院执行的; 7.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及个人,而拒不协助或阻挠干预法院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帮助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 8.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因拒不执行生效或妨碍法院依法执行,而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的。 二、人民法院公告曝光可以采取以下不同形式: 1.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公告曝光; 2.在省内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3.在全国性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4.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公告曝光。 三、公告曝光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要内容; 3.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举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4.人民法院依法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处罚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被处罚人的照片、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可一并公告曝光。 四、人民法院公告曝光的费用,应列入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本规定和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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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3-17
执行日期:1999-3-17
(1999年3月17日海南省高级人院审判委员会第396、39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人民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予以公告曝光:
1.被执行人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的规定申报财产的;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故意拖延规避履行义务的;
3.故意转移、隐匿、毁损、挪用已申报登记的财产或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4.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逃避债务而故意躲藏、逃避执行的;
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债义务,而其单位负责人仍居住高级别墅、乘坐高级轿车、出国旅游、进出高消费场所的;
6.故意撕毁法院公告、封条或其他,损毁人民法院办案器具或以暴力等手段阻挠和对抗法院执行的;
7.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及个人,而拒不协助或阻挠干预法院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帮助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
8.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因拒不执行生效或妨碍法院依法执行,而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的。
二、人民法院公告曝光可以采取以下不同形式:
1.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公告曝光;
2.在省内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3.在全国性报刊、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告曝光;
4.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公告曝光。
三、公告曝光的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要内容;
3.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举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4.人民法院依法处罚的原因、法律依据、处罚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被处罚人的照片、身份证明等自然情况可一并公告曝光。
四、人民法院公告曝光的费用,应列入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本规定和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