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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2014-2-21 13: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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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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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2004-02-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4-02-13
执行日期:2004-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属行率。
3.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4.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5.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6.依法及时审理。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公正审理。
7.正确确定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纠纷性质确定。但在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8.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9.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帮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1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11.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今年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各地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今后,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年度培训。司法部将适时利用卫星远程电化教育形式,对人民调解骨干进行培训。
12.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直接发表意见。
14.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5.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17.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人民法庭、司法所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专项资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额的配套资金用于司法所和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职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上强、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干部。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指导机构,继续落实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对口支授,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资建设,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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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2004-02-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4-02-13
执行日期:2004-0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属行率。
3.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4.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5.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6.依法及时审理。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公正审理。
7.正确确定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纠纷性质确定。但在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8.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9.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帮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1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11.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今年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各地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今后,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年度培训。司法部将适时利用卫星远程电化教育形式,对人民调解骨干进行培训。
12.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直接发表意见。
14.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5.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17.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人民法庭、司法所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专项资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额的配套资金用于司法所和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职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上强、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干部。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指导机构,继续落实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对口支授,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资建设,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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