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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2014-2-21 1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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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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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1991-06-24
发文单位:司法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文 号:司发[1991]065号
发布日期:1991-06-24
执行日期:1991-06-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人寿公司:
为使退休后和患病住院时,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和发展,经研究,并经财政部同意,决定采取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件,即《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处(),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基本建设投资由计划部门安排”。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律师事务所招聘的没有“三项经费”保障的律师、工作人员,采取保险方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投保组织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要积极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负责办理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二、律师养老金保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办法》。各地已办理的律师养老保险金业务,符合此办法的应继续执行;不符合此办法的,要进行修改,按此办法办理。
三、各大中城市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从1991年起率先为律师开办医疗保险业务;其他地方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今后三至五年内开办律师医疗保险业务。
四、各司法厅(局)和保险公司应按此通知要求,研究出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成功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反映。
司法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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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1991-06-24
发文单位:司法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文 号:司发[1991]065号
发布日期:1991-06-24
执行日期:1991-06-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人寿分公司、四川、长沙、大连、厦门人寿公司:
为使退休后和患病住院时,获得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律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和发展,经研究,并经财政部同意,决定采取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件,即《司法部、财政部关于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处(),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基本建设投资由计划部门安排”。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律师事务所招聘的没有“三项经费”保障的律师、工作人员,采取保险方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投保组织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要积极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负责办理律师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
二、律师养老金保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办法》。各地已办理的律师养老保险金业务,符合此办法的应继续执行;不符合此办法的,要进行修改,按此办法办理。
三、各大中城市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从1991年起率先为律师开办医疗保险业务;其他地方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今后三至五年内开办律师医疗保险业务。
四、各司法厅(局)和保险公司应按此通知要求,研究出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对成功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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