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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件的通知 1987-9-1 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87]53号 发布日期:1987-9-1 执行日期:1987-9-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7]44号文件)已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支持技术出口工作,省政府决定,软件出口创汇,按国家规定分给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即65%留成中的15%),用于“省技术出口周转基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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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44号文件的通知
1987-9-1 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87]53号
发布日期:1987-9-1
执行日期:1987-9-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7]44号文件)已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支持技术出口工作,省政府决定,软件出口创汇,按国家规定分给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即65%留成中的15%),用于“省技术出口周转基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