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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26: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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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04-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文 号:[90]交财字221号
发布日期:1990-04-19
执行日期:1990-04-19
失效日期:1900-01-01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囚车应缴纳车购费。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车厢内应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厢分隔开;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
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购置的专用囚车,可在购车所在地的车购费征管部门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
四、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所配备的囚车是办案和审判工作的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控制,严加管理,保证专车专用,不准拆除车内装置,不准用于所属企业和院校。如改变用途,应按规定缴纳车购费。
五、车购费稽征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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