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24: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1-4-8 0:0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文 号:[1991]国土函字第53号
发布日期:1991-4-8
执行日期:1991-4-8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鄂土办函<1991>27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因此,凡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只有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的,土地变更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当对当事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二、非法转让土地,是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构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其所得的款额都属非法所得,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并颁布的,与《土地管理法》配套实施。因此,依据《实施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院强制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