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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24: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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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11号
1999-12-1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11号
发布日期:1999-12-10
执行日期:1999-12-10
失效日期:19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1999年12月10日对来自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烯酸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产品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
(4)丙烯酸2-乙基已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式:C11H20O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丙烯酸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丙烯酸酯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30天之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
联系电话:86-10-65198740;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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