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0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等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4-2-26 18:00:16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904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0-11-07
实施日期:
2000-11-0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等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来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和偷逃国家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0年12月1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投案。
二、对在限令日期内投案或自首的涉税违法人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根据《刑法》和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凡未在限令期内投案,经群众举报揭发或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在案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积极规劝动员有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等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来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和偷逃国家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0年12月1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投案。
二、对在限令日期内投案或自首的涉税违法人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将根据《刑法》和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凡未在限令期内投案,经群众举报揭发或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在案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积极规劝动员有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证、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