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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12-07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发布日期:2000-12-07 执行日期:2000-12-07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解释和适用的请示》(闽邮电〔2000〕局字3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与《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的规定并不矛盾。 二、电信条例作为行政,只能对行政处罚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无权对刑罚问题作出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整。 三、我们认为,凡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公、检、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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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12-07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发布日期:2000-12-07
执行日期:2000-12-07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解释和适用的请示》(闽邮电〔2000〕局字3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与《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的规定并不矛盾。
二、电信条例作为行政,只能对行政处罚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无权对刑罚问题作出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整。
三、我们认为,凡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公、检、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信息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