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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55号公告 2002-10-03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2002-10-03 执行日期:2002-10-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产品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 由于本案涉及的下游产业反映比较强烈,情况较为复杂,调查机关要对下游产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因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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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55号公告
2002-10-03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2002-10-03
执行日期:2002-10-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产品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
由于本案涉及的下游产业反映比较强烈,情况较为复杂,调查机关要对下游产业的状况进行调查,因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