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2003-07-04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3-07-04 执行日期:2003-07-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 1 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商务部 |
24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2003-07-04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3-07-04
执行日期:2003-07-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 1 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