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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19: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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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贯彻《条例》和进行综合整治检查的方案
2003-09-25   
发文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3-09-25
执行日期:2003-09-25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和九部委《贯彻通知》的文件,结合上半年我部部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提出风景名胜区贯彻《条例》和综合整治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贯彻《条例》检查
1.《条例》执行情况;
2.地方立法及执行情况;
3.地方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
1.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标准》,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及标牌设置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做到形象统一,标识清晰,规范设置。
2.机构设置情况。根据国务院《条例》和《贯彻通知》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重点检查政企是否分开,机构是否健全,级别是否适合,管理是否到位。
3.规划编制实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要按规定按期完成规划编制任务。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分区、强制性保护内容、保护措施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合理,规划实施监督措施是否得力。
4.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的情况。风景名胜区规划中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重点检查核心景区是否划定,桩界是否清楚,规划是否明确,措施是否落实。
5.查处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情况。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重点检查是否有上述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情况。
6.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景区管理符合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标准》和《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及各项相关标准。重点检查是否达标,是否巩固,是否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7.地方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检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
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检查,汇总有关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和填写调查表,并附有关情况资料照片、录像。
(二)检查组抽查
检查组由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以及部分专家、风景名胜区督查员组成,特邀国务院法制办、中编办及有关部委同志参加。检查的省及风景名胜区将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确定。
三、检查组检查程序
(一)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及地方政府有关情况汇报;
(二)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分(见附表1)(略);
(三)查阅规划、管理规定,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地方政府以及有关方面意见;
(五)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和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情况。
四、检查时间
(一)地方自查于2003年10月底以前结束,并将自查报告和调查表(见附表2)(略)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检查组抽查于2003年11月初开始,11月15日之前结束检查工作。
建设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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