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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06-07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06-07 执行日期:2004-06-07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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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06-07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06-07
执行日期:2004-06-07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