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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2004-10-27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4-10-27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使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是必要的。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这个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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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2004-10-27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4-10-27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使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是必要的。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这个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