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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14-2-21 10: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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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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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2-08-29
实施日期:
2002-08-2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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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相关专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6/11)
】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专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6/11)
|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认定 (3/4)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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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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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sign_16067]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sign_16067]
[sign_16068]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sign_1606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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