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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8: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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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
1988-06-18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8-06-18
执行日期:1988-06-18
为了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涉外的部署和要求,对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现行涉外方面的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清理出来的第一批应予废止的法规17件,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法规11件,也经国务院清理涉外法规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逐件进行了复查,现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以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失效的涉外法规的情况,利于工作。

国务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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