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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1997-01-02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1-02 执行日期:1997-01-02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7日请示:、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数额。规章规定罚款幅度如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2日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规章可以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规定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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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1997-01-02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1-02
执行日期:1997-01-02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7日请示:、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没有规定数额。规章规定罚款幅度如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2日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规章可以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规定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