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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2000-04-13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日期:2000-04-13 执行日期:2000-04-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卫生部法监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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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2000-04-13
发文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日期:2000-04-13
执行日期:2000-04-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卫生部法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