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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1-02-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1-02-21 执行日期:1981-02-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婚姻法还是适用新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仍依照原婚姻定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婚姻案件,依照新婚姻法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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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1-02-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1-02-21
执行日期:1981-02-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婚姻法还是适用新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仍依照原婚姻定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婚姻案件,依照新婚姻法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