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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3: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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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节录)
1982-0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民监字第1223号
发布日期:1982-02-17
执行日期:1982-02-17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民申字(81)第110号函,收悉。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冯健与王镛非婚生女,其祖父母冯、李夫妇表示愿把孙女接回由他家直接抚养,为了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起见,考虑冯虎山与孙女之间既有血缘关系,并在经济上又有负担能力,要其对孙女尽抚养责任是适宜的。
三、此案在处理中,要依靠冯虎山所在单位组织,对冯多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办法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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