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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3: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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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1985-08-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5民他字第25号
发布日期:1985-08-20
执行日期:1985-08-20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5年7月9日(85)川法民示字第18号报告请示的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案的几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案是否属于涉及港、澳同胞案件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陈文伟于1980年2月去香港探亲,逾期不归,现仍居香港,如其在香港未取得正式居民身份证,就不是港胞,该案即不属于涉及港、澳同胞的案件。
二、关于陈文伟从香港提交人民法院的离婚意见书,是否须经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有关机构或证明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保证诉讼的真实性,可参照我院1984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暂居香港的内地公民在香港办理诉讼文书的证明手续;如办理证明手续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
至于该案上诉期限问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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