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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办法 2003-5-20 0:0 发文单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为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把人院的审判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属于民主监督性质,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干警队伍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我院参考本市区域和行业因素,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界中聘任。每届执法执纪监督员的任期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任期相同,不得随意解聘。到期未续聘即为自然解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受聘期间,可报销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聘任条件 第四条 拥护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 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敢讲真话,不谋取私利,清正廉洁,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关心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发展前途,热心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从事监督活动。 三、监督员职责 第七条 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案件的受理、收费、开庭审理、调解、裁判及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第八条 对干警司法活动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有无接受吃请、受礼、受贿、以权谋私、违法办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 四、监督员权利 第九条 深入社会调查收集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接受并转递当事人或有关知情人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廉洁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 依法旁听和了解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根据需要可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或资料。 第十二条 对法官或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就审判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给予答复或说明。 五、监督员义务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不袒护法院违法违纪人或事。 第十四条 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随意答复或表态。 第十五条 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审判纪律。 六、监督员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活动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联系并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组织执法执纪监督员开展一次活动,主要是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或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接待当事人、走访当事人(法人单位)等。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映,征求意见。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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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办法
2003-5-20 0:0
发文单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5-20
执行日期:2003-5-20
为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把人院的审判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属于民主监督性质,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干警队伍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我院参考本市区域和行业因素,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界中聘任。每届执法执纪监督员的任期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任期相同,不得随意解聘。到期未续聘即为自然解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受聘期间,可报销因履行监督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聘任条件
第四条 拥护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 坚持原则,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敢讲真话,不谋取私利,清正廉洁,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关心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发展前途,热心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从事监督活动。
三、监督员职责
第七条 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案件的受理、收费、开庭审理、调解、裁判及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行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第八条 对干警司法活动的监督。
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干警在司法活动中有无接受吃请、受礼、受贿、以权谋私、违法办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正之风。
四、监督员权利
第九条 深入社会调查收集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接受并转递当事人或有关知情人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廉洁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 依法旁听和了解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审理情况,根据需要可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或资料。
第十二条 对法官或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就审判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并给予答复或说明。
五、监督员义务
第十三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不袒护法院违法违纪人或事。
第十四条 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随意答复或表态。
第十五条 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审判纪律。
六、监督员联络制度
第十六条 执法执纪监督员活动由我院监察室负责联系并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组织执法执纪监督员开展一次活动,主要是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或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接待当事人、走访当事人(法人单位)等。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映,征求意见。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